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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孩子探视权怎么处理?


来源:沈阳律师 网址:http://www.sylawht.com/ 时间:2021/12/15 11:38:06

  探视权是父母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在一定情况下中止,那么《民法典》中子女探望权如何申请?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申请孩子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孩子探望权行使,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起诉探望权需要哪些证据

  (1)如果是生父母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本;如果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以证明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如果是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的证据。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的话,发生纠纷以后,离婚协议就是很有利的证明。

  (2)抚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一般而言,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探望权都会有明确的约定或规定,所以,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案例:

  案例介绍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

  判决结果

  经审理,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于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11时行使对女儿张-琪的探视权,原告李某可将孩子接走,但要在第二天下午17时前送回,被告张某负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以上分析可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行使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主张探视权,由法院判决。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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