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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的房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财产吗?


来源:沈阳律师 网址:http://www.sylawht.com/ 时间:2022/1/8 10:18:1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同等分配,那么如果继承的房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财产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继承房产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1、房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继承房产需要交哪些税费

  对于继承所得的房产,在我国尚未规定遗产税的前提下是不用交纳税费的,但是继承也要办理公证手续,需要交纳有关公证费用。具体交纳办法是,持双方的继承、赠予公证书,连同、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夫妻双方共同出让等证明,到地税局直接办理完税手续。需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赠与双方(包括赠与方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4、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书;

  5、赠与公证书;

  6、产权界定卡复印件。

  案例--遗嘱继承

  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现双方面临离婚。

  争议焦点: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

  房产律师解答:

  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特别提示:

  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答案。通常情况下,一方继承的财产不确定该财产必须属于夫妻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写遗嘱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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