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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悲剧

夫妻不能共同生活,分居已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离婚


来源:沈阳律师 网址:http://www.sylawht.com/ 时间:2016/11/18 14:13:46

  原告肖雪芹,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县大新庄乡后小召村农民,住本村。

  被告姬同松,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县大新庄乡后小召村农民,住本村。

  原告肖雪芹诉被告姬同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03年5月26日、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雪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同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98年被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常年在外,不务正业,回家还对我进行打骂,我们分居已有六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姬同松未作答辩。

  原告肖雪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据此原告证明与被告与被告的婚姻是事实;(3)姬创新证言一份,原告据此证明与被告感情破裂,四子姬创新应由其抚养。

  被告姬同松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2003年5月27日对姬永新、姬创新、姬同松的调查笔录各一份。

  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 ,对原告所提证据不能质证,因该三份证据符合证据之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之特征,本院确认其为有效证据,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故确认该证据效力。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7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订亲;1980年2月18日在武陟县乔庙乡领取结婚证,同时举行典礼仪式。婚后生育四个儿子,长子姬富林,80年8月18日出生;次子姬建新、81年12月20日出生;三子姬永新,1986年5月20日出生,现辍学在家,初中文化;四子姬创新,1988年3月24日出生,学生。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好,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8年春天,被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被告姬同松常年在外不回家,原、被告现已分居六年之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原、被告无有共同财产

  再查,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未寻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仍不能共同生活,现分居已六年之久,故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所提姬创新证言,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姬创新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肖雪芹与被告姬同松离婚。

  二、三子姬永新由姬同松抚养,四子姬创新由肖雪芹抚养,抚育费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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