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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悲剧

中国未成年子女监护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沈阳律师 网址:http://www.sylawht.com/ 时间:2016/1/12 16:41:54

  “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世界对儿童的信念,人类最重要的义务是确保儿童的权利受到尊重,儿童的福利得到保护,使他们远离恐惧和贫困,在和平的环境中成长。”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新世纪的主人!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爱护儿童,抚育儿童健康成长,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

  中国未成年子女监护法律制度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及地方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条约等共同组成。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中国自1990年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先后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1991年)、《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庄严向世界承诺中国政府在作出涉及儿童的决定时,以儿童的最高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利益。可以说,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以此为出发点的。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中国的监护制度采广义监护理念,它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三大类别。因此,所谓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就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中国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宪法保护儿童原则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据此,中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规定了四种法定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其监护关系是因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只有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监护权才有可能由他人行使。(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他们是婚姻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第二顺序抚养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担任监护人;其次,由其兄、姐担任监护人。(3)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在没有上述两种监护人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叔、伯、姑、舅、姨等,或未成年人父母的朋友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4)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在没有上述三种监护人的情况下,由以上社会组织机构担任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政部门可将该未成年人送到社会福利院,由福利院担任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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