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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计算


来源:沈阳律师 网址:http://www.sylawht.com/ 时间:2022/7/7 11:29:00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哪怕是父母要离婚了,也需要对孩子的未来生活承担做父母的责任,不抚养孩子一方的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计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计算

  1、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抚养费的标准该如何确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案例: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03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他人(刘某)的电话争吵中听得小赵不是自己亲生女儿。当即赵某追问原由,沈某只哭未语。

  同月24日晚12时许,赵某回家撞见沈某与刘某共同裸体在床。当时,赵某就用大女儿平时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张照片。刘某穿衣仓惶逃走。经再三追问,沈某哭诉实情:1985年,只有三个女儿的刘某利诱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后刘某软硬兼施地要求她为其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多次发生性关系。1986年12月,沈某怀孕。1987年9月生下女儿即小赵。1988年初,刘某得知是女婴,很不高兴,扬言处理掉(弄死),那时沈某害怕极了且不忍心失去女儿。于是,一直隐瞒实情,遂与赵某共同抚养小赵。后刘某经常看望小赵,沈某告诉赵某,刘某是小赵的“干爹”。2003年6月22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中争吵,是因为有关“抚养费、小赵读书”的问题。

  2004年1月4日,经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鉴定,赵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

  2004年2月18日,赵某与沈某协议离婚。

  2004年3月,赵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要求刘某和沈某共同给付赵某抚养小赵的各种“抚养费”。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庭审中,赵某、沈某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父女亲子鉴定,小赵也自愿主动要求亲子鉴定,但刘某拒绝。

  一审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324号判决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刘某本人的基因样本,而刘某拒不提供,其自述担心家人误解和害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不正当,因为如果刘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对刘某并无不利,对其名誉并无影响,反而可证实刘某的清白。然而,刘某坚持不愿作鉴定,反证其与小赵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基于此,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以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关于主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法院足可推定第三人小赵与沈某、刘某之间存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故刘某与沈某应承担由赵某垫付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赵某、沈某、小赵均再次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亲子鉴定,刘某仍不愿作鉴定。且在二审法庭上,刘某与沈某均承认在2003年6月24日的确发生了性关系。

  二审法院未作“亲子鉴定”,而以赵某举证不力,没有提供刘某就是沈某在1985年、1986年的唯一性伴侣的依据,仅从本案现有证据基础上不能推定刘某与小赵是亲生父女关系为由,作出(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确认的“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沈某具有过错,独自向赵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以上是关于孩子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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